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民初969号
原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席连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孟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谷荟萃
书 记 员 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