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239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1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700603971420D。
法定代表人:席连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英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涛
书 记 员 赵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