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琪轲,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47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党军,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闫继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