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8395号
原告:东莞市容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48K。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皇冠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00MA2MQ04T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容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容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21元,由原告东莞市容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