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9161号
原告: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皇冠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04T5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861301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