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皇冠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Q04T52(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繁华大道以北、英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天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31589.62元(其中支付货款7862865.62元、违约金2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672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