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虞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某某支公司与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民初713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现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诉被告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 ?PAGE??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