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虞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某某支公司与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民初704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现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2436J。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48,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77070344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与被告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