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4969号
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0幢3层2**3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硕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9层09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硕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