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菏泽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3831号
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亦庄地区景园北街2号院50号楼2单元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741115202。
法定代表人:范庆林,经理。
被告:菏泽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高新技术开发区万福街道。
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91元,减半收取计7646元,由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慧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