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3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03民初51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3民初5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办案法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