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长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1005号 原告: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四区24栋3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开区芜湖路远洋锦唐小区北门S2-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查,双方自行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