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10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孟云保,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南城角村物业管理处,住所地晋源区晋源街道古城大街晋源派出所警务室楼上*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南城角村物业管理处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110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南城角村物业管理处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山西鑫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南城角村物业管理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南城角村物业管理处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23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南城角村物业管理处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南城角村物业管理处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2336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南城角村物业管理处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亚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