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润国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中润国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24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润国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群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纪业,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安徽中润国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855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瑜

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

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