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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199号
原告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待更改后另行起诉,原告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徽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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