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建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5民初7223号 原告:大连建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51号楼1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天津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环西路与西二道交口丽港大厦2-706(天津容和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建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建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