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6820号之一
原告:天津芳政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华德广场B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天津芳政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芳政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芳政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芳政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芳政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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