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194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