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194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