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8425号
原告:天津天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MMO8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天盛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