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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2584号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高军,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伟,职务: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赵常宝,职务:总理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隆,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322,924.38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193,09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5日,被告作为总承包方,与原告签订《黑龙江省肇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组份聚脲
防腐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将黑龙江省肇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单组份聚脲防腐工程项目专业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综合主厂房垃圾仓、渣仓及渗沥液处理站为单组份聚脲防腐工程。工期为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1.0mm单组份聚脲防腐为253.00元/m2(含税全费用综合价)2.0mm单组份聚脲防腐为360.00元/m2(含税全费用综合价)。付款方式:乙方每月上报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部分的工程进度款,并由甲方及业主审核完成后,乙方按照审核金额开具发票提供甲方,甲方按照审核款项的80%进行支付乙方,甲方承诺按照业主支付给甲方的进度款,在乙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后同步拨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报被告审核完成,被告至今仍拖欠2,322,924.38元工程款未支付。双方有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工程款支付证书等为证,确认无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中明确表明建设单位(肇东市北控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将肇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仓防腐工程发包给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委托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及转付工程款。故原告应以肇东市北控环境再生能源
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施工范围内所产生的工程款,原告以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清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