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2民初346号
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1屋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伟,职务:项目副经理。
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赵常宝,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4.00元,由原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景永慧
审 判 员 王彦君
人民陪审员 沈国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玖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