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安徽中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皖01执75号 ***住置业有限公司: 你与安徽中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17年1月20日,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6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支付咨询酬金25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支付咨询酬金1300000元及违约金(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 三、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支付咨询酬金132273元及违约金(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 四、负担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合计26051元,执行费23282元。 特此通知 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21×××05.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本院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邮编:230071. 联系人:***联系电话:18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