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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6746号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益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