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余商初字第1001号
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号**楼。
负责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斯正建设监理有限公。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青石巷**号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宁波市斯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