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3833号
原告: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AQ7E7K,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古邳镇家居循环产业园6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范自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启,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63457929,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105国道东侧200米74户区。
法定代表人:史少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恒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海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琪慧
书 记 员 周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