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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工程审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嘉民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工程审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地产咨询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嘉盐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2477.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