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5民催1号
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7-1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签发的票号10200042/21269165,出票日期2016年9月27日,票面金额1万元,持票人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武平县岩前镇财政局所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黎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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