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4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昆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呼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民终4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658072(监理费1555700元、违约损失64200元、案件受理费19379元、执行费18793元)、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执行完毕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