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5民初6166号
原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9号611单元D00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大象888号。
原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中建诺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诺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诺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8.7元,减半收取13754.35元,由中建诺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