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内0428行初25号 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56697223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428011584240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锦桥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于同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6日作出喀建发[2022]1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22年4月7日,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月8日,内蒙古科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承诺说明,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月22日,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取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投诉。我局于4月29日受理后查明,2021年7月12日,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21]2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投标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毕业证书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行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否决投标,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已经生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与事实不符。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驳回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喀建发[2022]1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参加“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活动,并于2022年4月7日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因其他投标人对原告提出异议,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在没有弄清“异议”实质问题和原告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合法性的基础上,错误的作出《关于取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函》,无理取消了原告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原告对此处理决定提出异议,依法向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投诉,请求依法依规纠正被投诉人的错误决定,恢复原告为“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但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查清本案事实,没有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没有认真研究“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招标”《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草率地作出了喀建发[2022]1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投诉。原告认为,原告完全符合中标的全部条件,不存在任何投标缺欠,理应成为该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告的草率行为偏袒了被投诉人的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2.关于要求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说明的通知函;3.情况说明;4.关于取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标候选人资格的函;5.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招标文件;6.投诉书;7.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建发[2022]1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第二组证据:1.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2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2.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工程监理一标段招标公告(二次公告)。第三组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单位因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公示案例。 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1.2022年4月7日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月8日内蒙古科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认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承诺说明,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月22日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取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投诉,我局于4月29日依法受理。2.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要求:“十四、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三)投标人信誉情况:我方在此声明,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3.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十四、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三)投标人信誉情况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我方在此声明,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4.2021年7月12日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1]2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投标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毕业证书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行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否决投标。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1]2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生效。5.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毕业证书弄虚作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与事实不符。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取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一)之规定,经研究决定:驳回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综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喀建发[2022]1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投诉处理档案材料一份,主要包含:1.内蒙古华鸿投诉书。2.内蒙古科大异议书。3.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的函。4.赤峰市住建局投诉处理决定书。5.调查询问笔录。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及送达手续。8.喀旗住建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三组证据,被告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本院将与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事实。对于被告提交的8组证据,原告对1号、6号、7号证据无异议,对2号、3号、4号、8号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5号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经本院审查,对被告提交的8组证据,本院将与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事实。 经审理查明,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了《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理招标》,项目编号1504000001004734001002。2022年4月7日公示评标结果,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同年4月8日,内蒙古科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4月22日赤峰和美工贸园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取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投诉,2022年5月6日,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喀建发[2022]1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说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驳回了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喀喇沁旗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本案中,被告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作出的喀建发[2022]143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