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内0422行初57号
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恢复其公司为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诉。
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参加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投标活动。2022年4月27日中标公示原告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其他投标人对原告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在没有调查清楚“异议”实质问题和原告在本次投标的合法性的基础上,错误取消原告为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原告对此处理结果有异议,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项目监督单位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投诉,请求纠正招标人对投诉人处理结果,恢复原告为巴林右旗大板城市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但被告接到原告的投诉后,没有查清本案事实,没有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认真调查研究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招标文件”(项目编号:E1504000001004836001002)的相关要求,而错误地作出驳回原告投诉的决定。2022年6月21日,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做出了(2022)内0422行初88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告于2022年12月16日却重新做出了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同样内容的结论,即驳回了原告投诉的处理决定。原告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于2021年在参与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投标过程中因项目人员学历造假而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以及在该项目二次招标过程中被招标人限制投标是否属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近三年内因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即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问题。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具体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以及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案涉项目招标文件所附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信誉情况对于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亦作出解释: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故对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近三年内因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投标资格”应指投标人因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取消一定时间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被告对于原告在另一招标项目中是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未予调查,即依据原告在另一招标项目中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以及在该项目二次招标过程中被招标人限制投标作出驳回其投诉处理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告作为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作出案涉处理决定亦属不当,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前提下,仍然作出了相同的结论,涉嫌滥用职权,其所作决定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被告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8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于2022年12月16日重新作出相似投诉处理决定,从该决定书的内容看该内容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基本完全相同,仍没能解决本案原告在另一招标项目中是否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是否作出取消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问题。因此可以认定该决定书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即被法院撤销的决定书内容、依据事实完全相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被依法撤销的范围。
2、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422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该判决书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该判决书中对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了认定,认定该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给予撤销。由于本次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书与生效判决撤销的决定书处理结果完全相同,按照生效判决的认定本案处理决定书仍然应被依法撤销。
3、2023年4月25日中标通知书一份,招标人是本案被告,中标人是本案原告,在2022年5月16日投诉处理决定书被撤销之后,本案原告仍然投标了本案被告的招标项目,并且中标。这个事实证明本案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不予认可的,如果认可的话本案原告不会再中标本案被告的招标项目。
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原告违反了招标文件要求。(一)原告在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标段投标过程中被招标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连带在中环路第一标段二次招标中因弄虚作假被取消投标资格,事实成立。(二)原告属于违反了本项目招标文件:1、第二章投标须知:1.4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第(13)项:近三年内因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的,所规定的情形。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附件B:无效标条件B1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所列的情形。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及召开听证会,原告投诉理由及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投诉的处理决定。
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
2、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附:异议书、证明材料、异议澄清告知书、异议澄清答复。3、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2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4、异议、澄清告知书。5、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E1504000001004836001002(第一标段)招标文件。6、听证视频。上述六证据综合证明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没有违法性。
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被告举证的2022年12月6日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就是本次原告针对该处理决定书起诉的行政行为,从该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看,该投诉处理书与被告2022年5月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处理结论是完全相同的。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没有能解决本案原告在另一招标项目中是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问题。因此该投诉处理决定书与人民法院2022内0422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的处理决定书完全一致,属于作出了重复处罚。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其仍然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也就是其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对证据3有异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29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也没有作出取消本案原告投标资格的决定,因此本案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依据错误。
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原告存在在另一案件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事实,因此适用该招标文件作出处理决定也属于依据错误。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本案被告针对本案举行了听证程序,但不能证明其作出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上述证据材料除了听证视频以外均与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内0422行初88号行政案件中被告所举的证据完全一致,另一案通过法院审理,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本案被告对于原告在另一招标项目中是否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进行了行政处罚,从而对其处理决定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本案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被告作的决定书是合法有效的。对证据2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所要主张的证明目的,同时这份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本案被告对于原告在另一招标项目中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未与调查,被告认为被告没有权利对本案原告是否有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予以调查,但是通过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决定可以认为原告存在违法行为。左旗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后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书已经进行了整改,此份判决也确认了原告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2023年4月25日本案原告中标破损道路项目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认为此次中标就意味着本案的投诉决定存在违法行为。
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系本案审查对象,对其效力不予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31日,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就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吉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督人为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投标并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另一投标人内蒙古天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以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近三年存在弄虚作假被取消投标资格,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为由要求取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吉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异议、澄清告知书”,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澄清。2022年5月1日,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作出“情况说明”,认为己方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此次投标活动合理合法。2022年5月6日,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异议处理告知书”,认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项目时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在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后,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二次招标公告中明确了对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作出限制条款。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1.4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第(13)项近三年内因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经研究决定取消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告知如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10内向项目监督单位进行投诉。2022年5月11日,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认为其公司在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投标过程中系被招标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非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近三年内因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投标资格”情形,其公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请求纠正处理结果,恢复其公司为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恢复其公司为巴林右旗大板城区市政管网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诉。2022年6月21日,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2)内0422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二、限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了听证会,听取了原告的意见,于2022年12月16日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决定驳回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2023年6月5日,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另查明,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评标结果于2021年4月16日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示期间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人中交赤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经招标人答复后,大连泛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2021年7月12日,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为***(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毕业证书弄虚作假行为情况属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2021年8月19日,中交赤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发布的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招标公告(二次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3.3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过程中,已中标2个标段和被证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均不能参与本次投标,一经查出均按投标无效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在参与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投标过程中因项目人员学历造假导致被取消该项目一次招标第一候选人资格及二次招标过程中不能投标是否属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近三年内因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即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是否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情况。本案中,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1.4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第(13)项近三年内因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该条款系对投标人条件的限制,即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近三年内存在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并导致产生被取消投标资格的结果;二是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第一种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况下的处罚情形,即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在参与赤峰市中环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监理一标段投标过程中因项目人员学历造假是否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系被告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必须调查核实的情况,被告在未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以原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作出驳回投诉处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二、限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内蒙古华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