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破终6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
法定代表人:施宗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家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因其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东兴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孙建
审判员蒋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