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破申20号
申请人: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以被申请人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公司,并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公司辩称:1、***公司目前尚有酒店式公寓36套,商铺84间,总资产达1.53亿元,尽管这些财产处于查封状态,但是***公司的总债务不足3000万元,故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不符合破产的条件;2、根据东兴公司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是65万元,江宁法院就此查封了***公司的6套房产,这些房产处置后清偿抵押权后,虽然没有剩余财产清偿东兴公司,但是***公司仍有上述财产可供清偿。综上,请求驳回东兴公司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股东为南京祥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根据生效的(2017)苏0115民初109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公司应支付东兴公司35万元,如逾期未付则另行承担违约金30万元,共计债权65万元。后***公司未履行调解内容,东兴公司申请江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做出(2018)苏0115执恢761号执行裁定书,该院经调查***公司财产,发现***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多起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玉桥国际公寓1413-1418号共计6处不动产,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东兴公司遂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2019年4月29日,本院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公司尚有公寓36套,建筑面积1840.73平方米,商铺84间,建筑面积5182.54平方米,位置均在南京市。上述公寓和商铺均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根据**法院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102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11712291.82元、利息1383559.33元、罚息4704287.65元、复利1462310.5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40万元,如***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对登记在***公司名下的127套房产及被告***名下房产北京市通州区**南里160号楼-1至2层全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该分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尚在执行程序中。
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7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5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20万元。***公司陈述,后来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公司以8套房产过户至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人名下,抵偿债务13031602.68元;本院通过拍卖21套房产,又清偿14959600元,合计清偿27991202.68元,尚欠1208797.3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公司依据调解书对东兴公司负债总额65万元,江宁法院业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为轮候查封***公司所有的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玉桥国际公寓1413-1418号共计6处不动产,该处不动产被本院处置后,无剩余财产分配给东兴公司。但是,***公司目前尚有公寓36套,建筑面积1840.73平方米,商铺84间,建筑面积5182.54平方米,位置均在南京市,目前除了对东兴公司债务65万元外,尚欠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08797.32元及相应利息,尚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7)苏0102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上述两笔债务总额3000多万元,***公司陈述其名下不动产估值根据2014年价值估算约1.5亿元左右。本院认为,根据初步查明的事实,***公司名下资产远大于所负债务,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东兴公司应向江宁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上述不动产,而非以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债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鹿海彬
人民陪审员 汪 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