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337号
被告:吉林省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名筑第1\2幢1**415号房。
法定代表人:莫成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