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5337号 被告:吉林省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766号中金名筑第1\2幢1**415号房。 法定代表人:莫成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