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6)吉2404执963号
***,***、吉林省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8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22170元(含:申请执行费820元),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0日将执行款12217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2016)吉2404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吉2404执96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