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安区吉洋钢管出租服务部、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3民初4013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吉洋钢管出租服务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蒋南村。 投资人:***,该服务部经营者。 被申请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与模具大道交叉口安徽龙波科技产业园A14-102-1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吉洋钢管出租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吉洋钢管出租服务部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