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3民初4324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国平花木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铁店村新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3MA29NW6R0P。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7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226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国平花木场与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国平花木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1元,保全费2187元,合计5338元,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国平花木场负担。
审判员***
代书记员翁君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