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04民初445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稻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稻中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与模具大道交叉口安徽龙波科技产业园A14-10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226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蚌埠信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兴中路309号信地潜龙湾1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722659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与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蚌埠信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缓交的期限内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