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334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好,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8号合肥岗集综合交通物流港一期10号楼2层201-25,实际办公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万科城市之光2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2269N。
法定代表人:阮月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松,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 水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季 婧
书 记 员 季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