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2748号之一
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滨江中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4447932E。
法定代表人:杨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8号合肥岗集综合交通物流港一期10号楼2层20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2269N。
法定代表人:阮月娟。
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赣0121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岸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祝节刚
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