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和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财保110号
申请人:安徽和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村独秀园小区4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265159。
法定代表人:奚立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东,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与模具大道交叉口安徽龙波科技产业园A14-10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2269N。
法定代表人:阮月娟。
申请人安徽和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641元或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和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1736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641元或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和红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朝阳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