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806号
原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与模具大道交叉口安徽龙波科技产业园A14-102-15室。
法定代表人:阮月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莲,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高铁新区。
第三人:刘凤标,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刘凤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原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管 爱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见习高蒙蒙
书 记 员 王 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