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滨江中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4447932E。
法定代表人:杨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8号合肥岗集综合交通物流港一期10号楼2层20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2269N。
法定代表人:阮月娟。
本院在执行江西中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150,070.29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