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4000号之一
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维义
书记员 王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