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4000号
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定远县冶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定远县冶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定远县冶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定远县冶溪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童维义
书记员 王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