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市芦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802民初10151号 原告:***,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平市芦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漳平市芦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芦芝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芦芝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125259.66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芦芝镇政府在欠付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2日,***与某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组建项目承包班子,对某某公司承包建设的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实行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等责任承包。***按招标文件、某某公司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全面完成各工作内容,并在某某公司的监督管理下,独立核算、确保上缴、自负盈亏、风险自担。承包的工程内容则以某某公司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按含税总造价的2.5%上交管理费。某某公司收到建设单位转入的工程款后,扣除应上缴的费用,在***提供税票、工资表等资料的前提下,及时(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拨付给***。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所谓管理费按照13+2.5模式上交,即某某公司预收工程中标价的13%(即30.3万元),该款实际系***向某某公司支付的买标款。 ***承包后,已根据业主方芦芝镇政府的要求及与某某公司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因工程验收条件发生变化,某某公司的施工资质较低,不符合审验标准,导致工程虽已提交竣工验收文件,但迟迟未予审定。 2022年2月14日,***因某某公司拒不向***拨付工程进度款40万元为由,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闽08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要求支付40万元进度款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某某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理由正当,但某某公司为了农民工索要工资的问题得以解决,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漳平市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将业主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直接发给各施工班组人员,并无不妥,某某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向***拨付了工程进度款。对该判决,***表示服从,未提出上诉,该判决文书已依法生效。 某某公司曾用名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变更为现名称。某某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竣工验收证书》,确定案涉工程合同造价2331311元,扣除已支付(或视为支付)的335999.99元、12551.35元、457500元、400000元,某某公司还应向***支付剩余工程款1125259.66元。 ***系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某某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有权要求芦芝镇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多次催讨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一、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漳平市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系某某公司承包,***(与***合伙,***作为代表)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具体实施该工程建设任务。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在场管理,垫资施工(第一、二笔进度款)。建设单位已支付三笔进度款,某某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书》扣除税、费后已支付给***:1、于2018年5月3日付进度款43万元,某某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书》扣除税、费后已支付给***348551.34元;2、2019年2月2日支付进度款50万元,某某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书》扣除税、费后已支付给***457500元;3、2021年3月25日支付进度款40万元,因***与***未支付各班组工资,某某公司按***确认的欠各班组工资款金额,直接发放工人工资33万元(2022闽08**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因***承包涉案工程后系***实际管理工程、垫付工资、机械设备及材料款,故其中第1、2笔进度款支付给***后,***即转付给***,***分发给各班组。因此,***对本案工程款具有共同利益人,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二、本案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与某某公司配合已提交结算资料,芦芝镇政府已向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计,审计中心已委托第三方审核),***与某某公司亦尚未完成内部结算,***诉请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 第一、某某公司与发包人即芦芝镇政府的《施工合同》约定了结算条件与付款期限:1、第34.3条款约定:涉案工程结算须经漳平市**审计。2、第35.(2)条款约定:待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付至总造价的95%。余款保质期满后十五内付清。 ***与某某公司《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某某公司的付款条件与期限:1、第二条约定:乙方按招标文件、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全面完成各工作内容;承包内容以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据此,《施工合同》对***与某某公司亦具有约束力。2、第五.4条款约定:甲方收到建设单位转入的工程款后,扣除应上缴的费用,在乙方提供税票、工资表等资料的前提下,及时拨付给乙方。3、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妥工程结算手续。4、第3款约定: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及外部结算审定后,双方及时办妥工程内部结算,甲方按业主转款余额,双方结算尾款。 ***非实际施工人,未管理工程施工和垫付工程款,对工程进度情况一概不知,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且本案尚未完成外部结算(审计中心核定)、***未与某某公司内部结算。本案不具备付款条件。***诉请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参照***与某某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待涉案工程款漳平市**审计核定后,***应与某某公司内部结算,并承担各项税费:1、补充协议约定的(13+2.5)%的管理费;2、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各管理人员工资;3、协议第七.3条款约定的与工程有关须缴纳的税款。4、协议第十三.1条约定的工程质量罚款、违约金。5、协议第十三.2条约定延误工期被发包方的违约金。6、协议第十三.5条约定的因涉案工程的原因造成某某公司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或处罚的罚款和费用。7、协议第四.3条款约定的其它应由***承担的“工程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 四、工程施工延误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结算的原因说明:1、***与某某公司签订协议后,甩手不管,未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且与其合伙人发生经济纠纷,影响工程施工,延误工期。遇工人索要工资信访,***却逃避责任,经某某公司律师函催促,不予理睬。2、《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甲方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据此,应当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的责任人是***,而非某某公司。然而,因***未参与施工,***在永定区法院起诉某某公司支付第三笔工程款时,未能举证某某公司应当提供且未提供的具体哪些竣工验收资料,也未能举证说明某某公司应当提供哪方面的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事实上,***于2022年2月在永定区法院起诉时,涉案工程早于2018年11月30日经过了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已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验收备案手续经***与某某公司配合,已向发包人提交备案手续。3、之所以尚未完成备案手续,原因并非某某公司的施工资质问题,而是:建设单位招标时要求的承包人施工资质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丙级,某某公司的资质符合招标条件,因此,某某公司才得以中标。本案工程进入竣工验收备案阶段,主管部门(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发现涉案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本应乙级条件,建设单位招标时却设定条件为丙级,故要求建设单位解释说明情况,因而较长时间未能完成备案手续。4、竣工验收手续备案过程中,某某公司与***配合,完善结算资料。目前,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尚未出审计结果。 总之,本案尚未完成外部结算(审计中心核定)、未完成与某某公司内部结算。本案不具备付款条件。***诉请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工程款,应待审计中心核定后,与某某公司内部结算,某某公司必依约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芦芝镇政府辩称:一、案涉工程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应以审计结论为准。 2017年6月,芦芝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将案涉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发包给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二部分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34条中竣工结算约定,某某公司应在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向芦芝镇政府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结算的相关资料经芦芝镇政府初审完毕后,再报送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审计,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应以审计为准。 2022年7月7日,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某某公司一直未向芦芝镇政府完整提交结算资料。经芦芝镇政府向某某公司多次催讨后,日前,某某公司才将案涉工程的结算审计材料送交漳平市**进行结算审计,尚未出审计结果。而***仅以《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作为本案工程款的结算价的依据主张权利,并不符合《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案涉工程款最终应以审计结果为准。 二、某某公司未如期交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第二部分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31条第4点约定:本工程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交工,若工期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人民币。而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案涉工程于2017年7月5日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工期为180天,故工程应于2018年1月4日前竣工,但案涉工程直至2018年11月30日才竣工,已延误工期329天,按照每天1000元罚款方式确定逾期违约金,某某公司应向芦芝镇政府支付329000元,该款应从芦芝镇政府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三、芦芝镇政府已支付给某某公司工程款合计133万元,具体为:2017年12月29日,支付43万元;2019年2月2日支付50万元;2021年3月18日支付40万元。 综上所述,案涉工程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应待结算审计出工程价款后才可确定芦芝镇政府尚欠的工程价款,同时应扣除芦芝镇政府已支付给某某公司的工程价款133万元及某某公司延期交工的相应违约金(罚款)32.9万元。故芦芝镇政府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甲方(建设单位)芦芝镇政府与乙方(承包人)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9日变更为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施工合同》,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包干合同。付款办法:工程进度款按进度结算,甲方按经监理、甲方代表审核后进行的70%支付给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待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付至总造价的95%,余款保质期满后十五天内付清。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条款约定本合同《工程预算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用于最终支付结算的工程数量。就竣工结算约定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向业主、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组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组意见及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有关规定时限初审完毕,由发包人报送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审计,审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5月22日,***(乙方)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合同明确工程名称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建设单位漳平市芦芝镇人民政府,合同造价中标价为2331311元。合同约定由***组建项目承包班子,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建设的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实行经济、技术、质量、安全等责任承包。乙方按招标文件、及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全面完成各工作内容,并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独立核算、确保上缴、自负盈亏、风险自担;承包的工程内容则以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乙方按含税总造价的2.5%上交管理费;甲方收到建设单位转入的工程款后,扣除应上缴的费用,在乙方提供税费、工资表等资料的前提下,及时(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拨付给乙方;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甲方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及外部结算审定后,双方及时办妥工程内部结算,甲方按业主转款余额,双方结清尾款。工程保修:按国家规定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办理保修,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保修期内,如乙方不能按规定进行保修,甲方有权另行指派人员进行处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保修金将全额归甲方所有,不够部分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乙方按含税总造价的13+2.5模式向甲方上交管理费,即甲方按13%预收管理费30.30万元,投标保证金5万元。工程中标价的13%(即30.3万元),该款实际系***向某某公司支付的买标款。 《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即组织班组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某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5月7日、2019年2月3日在收到建设单位转入的工程款后,按合同约定扣除应上缴的费用,在***提供税费、工资表等资料后,分别向***支付工程进度款335999.99元、12551.35元、457500元。2021年2月,该项目工程的施工班组向漳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问题,漳平市芦芝镇人民政府、漳平市自然资源局、漳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向某某公司发送《关于落实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一份,责令某某公司向各施工班组发放工程款,予落实各班组农民工工资。2021年3月24日,芦芝镇政府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0万元,但某某公司未将该项工程进度款拨付给承包人***,而是按施工承包方工程管理人员***与各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工程欠款《确认书》中所确认的欠款金额,在扣取税费6万元后将该项进度款直接发放给各施工班组人员(剩余***机械班组的工程款10000元尚未签字领取)。***认为某某公司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其拨付,于2022年2月14日诉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9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8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要求某某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理由正当。但某某公司为了农民工索要工资的问题得以解决,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漳平市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将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在扣取相关税费后直接发放给各施工班组人员,并无不妥。某某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向***拨付了建设单位转入的工程进度款。遂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认为其是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现工程已竣工并经过验收,其有权要求某某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利息,有权要求芦芝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8年12月13日,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某公司发出漳国土资[2018]542号《关于限期完成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已拖延工期达半年以上,要求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据《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施工合同》,完成项目竣工,并向芦芝镇政府提交竣工验收申请。2022年5月30日,芦芝镇政府向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关于同意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工程验收合格的函》,认为本项目完成规划设计数量、质量合格,同意予以工程验收合格。2022年7月7日,龙岩市自然资源向芦芝镇政府出具《关于漳平市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的验收意见》:2022年5月11日,专家认为该项目各建设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质量合格,但还存在问题要求整改。2022年6月27日专家认定整改到位,同意项目通过验收。2022年11月25日,芦芝镇政府向某某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提交竣工结算的函》,为及时报送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限于11月30日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022年12月16日,漳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厦门市某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章华石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上述事实,有***提供《合作协议书》及附件《工资表格式》、《补充协议书》、银行转账流水及交易明细账、银行交易记录截图、(2022)闽08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芦芝镇政府提供漳国土资[2018]542号《通知》、工程验收合格的函、验收意见及附件、关于限期提交竣工结算的函、银行专用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单据封面、委托审核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提供某某公司在(2022)闽0803民初348号案件的民事答辩状、《竣工验收证书》不能证明某某公司认可工程造价为2331311元,本院不予确认。某某公司提供福建省章华石料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进度报表(第二期),关于落实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律师催告函及快递单、竣工验收记录、民事起诉状、微信信息、工程款对账单、***银行帐户历史明细清单,2022年3月4日芦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芦芝镇政府提供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不具备建筑工企业资质,而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合同就结算条款的约定对双方依然适用。《合作协议书》就结算约定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及外部结算审定后,双方及时办妥工程内部结算,甲方按业主转款余额,双方结清尾款。即双方进行内部结算的前提是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及外部结算审定后,双方再进行内部结算。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按招标文件、及某某公司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全面完成各工作内容,故***与某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时知晓建设单位为芦芝镇政府,***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外部结算应指某某公司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由漳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芦芝镇政府已提供证据证明漳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22年12月16日委托厦门市某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章华石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项目进行结算审核。***主张工程造价为2331311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未提供证据证明外部结算审定已完成,其与某某公司尚未对工程进行结算,现***要求鑫中坤给付工程尾款,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与***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现某某公司主张***系***的合伙人未有证据证明,其申请本院追加***为共同原告,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27.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