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7民初2072号
原告:河北舒莱美德塑料薄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皮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职务为总经理。
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被告:***,男,住沧州市南皮县。
河北舒莱美德塑料薄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南皮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舒莱美德塑料薄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舒莱美德塑料薄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河北舒莱美德塑料薄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