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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巴河县鼎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488号 原告:哈巴河县鼎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哈巴河县鼎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哈巴河县鼎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巴河县鼎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  若  雯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