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2266号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693748。
法定代表人:胡冬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欣,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369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舒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