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2266号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693748。

法定代表人:胡冬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欣,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369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舒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