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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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2401号之一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693748。
法定代表人:胡冬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宽,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欣,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
县莲塘镇五一路
23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158626927F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6元,减半收取计15863元,由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颖群
人民陪审员  徐 莉
人民陪审员  涂青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